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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7-15 17:03: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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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为行政编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明确保障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是我省队伍改革转制后建立消防救援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按照国

  家、省、市部署要求和实际,梅县区制定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本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队伍为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客都明珠”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3.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

  4.《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19号);

  5.《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

  6.《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0〕16号)。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对象范围主要是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等方面,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宣传、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驻梅现役军人现行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予以明确物质奖励标准。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至第十二条规定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第十三条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各级税务部门予以保障税收减免政策。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条明确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消防员招录享受优先政策;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明确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的相关职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四)生活待遇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政策。

  (五)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经费由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本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消防救援队伍公用经费。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考核奖励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六)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第三十一条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和照顾作补充规定。

  六、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区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区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