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育发〔2021〕4号)、《中共梅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教育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优化我县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二、三条主要内容是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确保自2024年起,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补贴学位总数不超过当年辖区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同时,至2023年9月止,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控制在0.81%以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到97.74%以上的目标,核算政府购买学位数。
(二)第四、五条主要内容是购买学位具体程序。
一是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一校一策”研究确定政府购买学位的对象。
二是根据县财政实际状况,确定每学年学位补贴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不包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每学期结束前将学位补贴款返还到学生家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三是学位补贴经费与省拨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一同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三)第六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工作职责。
(四)第七条是购买学位的责任和监管。
一是在实施购买学位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违反有关规定的,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三是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