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价值凸显,群众补偿预期随之提升,对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实现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统一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和〈五华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7〕16号)进行调整更新,形成本《补偿标准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和〈五华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7〕16号)等有关征地补偿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共十四条,发布内容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规定、青苗的处理方式、不予补偿的情形、留用地的补偿规定、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与国家、省、梅州市有关新规定的处理方式等条款。
(一)第一条主要是关于适用范围和补偿内涵的规定。
《补偿标准规定》适用于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补偿单价都已包含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搬迁费用。
(二)第二条主要是关于限制行为的规定。
该条款主要是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投机行为的规定。
(三)第三条主要是关于青苗的补偿规定。
该条款主要是对征收短期作物、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类的补偿规定。
(四)第四条主要是关于青苗的处理方式。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该条款主要是对超出交地期限后青苗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
(五)第五条主要是关于地上附着物的定义和补偿规定。
地上附着物包括农用房、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定着物,该条款主要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定义和补偿规定。
(六)第六条主要是关于另外情形的处理。
由于《补偿标准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的补偿类型,因此《补偿标准规定》无同类参照的种类与规格可委托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给予补偿。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第七条主要是关于不予补偿的形式。
为获得更多补偿款而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抢建的等若干情况,不受法律保护,在征收土地中不予补偿。
(八)第八、九条主要是关于国有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定。
该条款主要是对未制定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方式进行了补充,参照本规定标准执行。
(九)第十条主要是关于留用地的补偿规定。
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该条款主要是对征收土地留用地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的规定。
(十)第十一条主要是关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的情形。
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因五华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变化较大情况下,由五华县人民政府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第十二条主要是关于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规定了《补偿标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对补偿标准如何衔接作出了规定。
(十二)第十三条主要是关于标准实施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处理方式。
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梅州市出台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新规定,从其规定。
(十三)第十四条主要是关于解释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