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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9-09 11:37: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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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现就《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发展实体经济,加快梅州苏区振兴、共同富裕的工作部署,坚持工业立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办法》能有效改变我市工业用地现状低效利用的局面,激活企业发展动力,用好用活工业土地资源,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我市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印发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具体包含四种类型:一是增资扩产类,二是粗放用地类,三是产业转型类,四是停建停产类。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鼓励存量工业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主要有七项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产业项目工业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三)存量工业用地原已建成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工业物业产权转移(分割转让)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

  (四)在符合上位规划以及上级相关管控要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控制线、绿地绿线、蓝线等)的前提下,可通过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五)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后列入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协议收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对部分空闲的土地(指具备出具规划条件、设置出入口等独立开发条件的土地)没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由政府协议有偿收回,盘活历史粗放型用地。

  (七)可协议转让工业用地。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盘活。未开发建设部分的存量工业用地能满足规划分宗要求且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要求的,允许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