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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10-31 19:18: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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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全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建筑企业的诚信评价和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6.《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7.《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主体类型,信用管理及评价内容,信用信息的作用及采集途径。

  (二)信用信息建立与公开。明确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及公开方式。

  (三)信用信息管理。明确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明确企业信用等级及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明确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及相应责任。

  (六)附则。明确有效期限。

  四、相关要点解读

  (一)建筑市场主体动态核查制度。为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管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制度,并对人员实行社保考勤制度。对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各类人员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企业人员社保缴交信息未及时更新的,由平台对其自动锁定,企业完善更新对应信息后方可重新公开企业或人员信息。

  (二)良好行为加分及不良行为扣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制定并公布,同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信用管理平台根据企业信用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不良行为信息期限延长及修复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管,设置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但存在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延长其不良

  行为公布期限。

  为鼓励、提高建筑市场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积极性,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的,建筑市场主体可提出申请,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核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四)企业信用等级设定。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同时鼓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优先选择A级企业,并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对D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同时明确招标人或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投标等市场准入行为进行限制。被列入E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限制。通过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