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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解读
来源:梅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05 04:01: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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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原文: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面已经初步建立起部门间联动机制,但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作为气象防御主体,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未能有序、有效地开展合作互动。同时还存在气象保险损失认定困难、个人拒不配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企业缺乏相应知识制定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现实困境,有必要制定本《规定》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职责等。一是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二是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行政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三是第五条规定了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防雷减灾工作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四是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对气象灾害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等内容。

  (二)关于气象灾害的预防制度。一是第八条规定了有关数据系统建设的要求。二是第九条明确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的相关内容。三是第十条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重点内容。四是第十一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措施作出规定。五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雷电灾害防御的工作部署。六是第十六条规定了主要防御设施建设的内容。第十七条提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等要求。七是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措施、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等内容。

  (三)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一是第二十条是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的具体内容。二是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提高气象灾害预报准确性的要求。三是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的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四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传播的要求。五是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一是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内容。二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以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防御工作情况及险情、灾情报告的内容。四是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应急处置善后的内容。

  (五)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责任等。一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第四十条规定了其他行为的处罚适用。三是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