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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27 10:21: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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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韩江流域是我省除珠江流域外的第二大流域,其水系总长1422公里,其中80%流经梅州,是沟通赣南、闽西和粤东北地区的水上交通大动脉,也是梅州唯一的水上出海通道。我市船舶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主要有客渡船、旅游船、运输船、采砂船、乡镇自用船、水上游乐设施等。

  随着《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广东省内河航运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广东万里碧道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及《梅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规划》《梅州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7-2030年)》实施,我市航运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韩江“黄金水道”作用将更加凸显,水上旅游项目也将蓬勃发展。

  二、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通过制定出台《规定》,解决当前存在的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新情况和新问题执法无据、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等难点、盲点问题,全面加强对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畅通、有序的立法保障,有力推动我市航运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三、出台《规定》的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四)规章:《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五)现行文件:《梅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1号)《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安办〔2021〕2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辑发〔2021〕88号)等。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规定》共三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1.总则:主要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2.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分别规定了船舶的航行作业条件、设备要求、停泊要求,明确了游艇、水上游乐设施、乡镇自用船舶等主体责任、监管要求,并将“三无”船舶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3.附则:对相关用语进行解释,规定施行日期。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1.关于部门间的管理职责及协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至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第二章明确了监管措施与船舶主体责任的衔接。

  2.关于船舶船舶安全的一般性规定。《规定》第十至第十三条主要包括:船舶设备要求,船上人员救生衣穿着要求,船舶停泊中安全值班、防洪防台要求,对船舶航行、停泊等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

  3.关于游艇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至第十七条通过明确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书、操作人员以及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细化航行备案措施来加强安全管理,减少游艇与一般运输性货船、旅游船、作业船在航行过程中的相互影响。

  4.关于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条明确了水上游乐设施主体责任、设施准入标准及从业人员知识及操作技能要求。

  5.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制度化。《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确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应当遵守的航行规范等,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对乡镇自用船舶的要求。《规定》附件1-3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样式,有助于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台账管理。

  6.关于“三无”船舶的整治。《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无”船舶开展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