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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01 14:53: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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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3日八届〔2022〕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市政府于2017年11月印发实施了《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当前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变革不断进步,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范围、规模、实施方式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梅州地区的实际,修订了《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条,包括市属非经营性项目范围、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投资决策、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二)扩展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按建设主体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中心按《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表》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等项目实施工作,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2.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或经批准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

  (三)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1.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

  2.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3.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和(仿)古建筑、文物、陈列布展等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5.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6.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四)简化审批环节

  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并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项目组织实施

  1.造价管理。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2.招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

  3.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

  (六)项目资金管理

  1.基建财务。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管理费用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计取。

  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资金支出。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

  (七)监督要求

  1.信息报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