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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13 01:39: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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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关于印发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蕉岭县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县实体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助推蕉岭红色苏区绿色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金〔2023〕1号);

  3.《2020年广东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粤〔2020〕209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旨在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同时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条明确所使用的资金每年按照各镇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获奖情况核拨。

  第三条明确适用对象为驻蕉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明确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定量和定性标准组成,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支付。信用镇方面,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蕉岭农商行等单位开展初审和公示等工作,然后提交县委、县政府评定,信用镇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5个,信用镇奖励资金按照《蕉岭县政银共建信用镇、信用村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为评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为考评组织机制。蕉岭县“金融生态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配合实施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奖励事宜

  第七条为不得参与评选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发生涉众金融事件的,不得参与评选;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不得参与评选。

  第八条为附则。对考评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了要求,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同时明确适用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