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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13 03:11: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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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大埔县地处闽粤两省,毗邻潮汕揭,梅龙高速、大潮高速、大漳高速穿境而过,交通区位条件越来越优化。同时,大埔森林覆盖率较高,具有丰富的碳汇资源,环境容量大。但县的产业基础薄弱、经济总量较小,政策、人才环境等竞争软实力还不强。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本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埔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对总部和地区总部概念进行了阐述,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并依法在我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地区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并依法在我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对其在中国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或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部分是“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对总部企业的认定进行了界定,企业主体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县、不变更在大埔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三部分是“奖励政策”。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及有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进行相应的奖励,总部经济企业财政专项性扶持办法另行修订。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或对我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补办法。总部经济企业及有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可以根据配套政策获得办公场所、公共设施、出入境、子女入学等多项服务。

  第四部分是“管理与监督”。主要是针对上述措施作一些关键性补充:例如对同一企业符合本实施意见多项奖励条件的,不作重复补助;总部经济企业名称变更、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备案;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对之前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