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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22 17:10: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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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


  一、发布背景

  梅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地处闽、粤、赣三省交界处,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南亚热带和中亚热带气候区的过渡地带,区域内水资源丰富,地形复杂多样,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的气候类型,孕藏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我市市民拥有较高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各种保护活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市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我市生态系统安全。

  针对我市存在的滥捕滥猎情况,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市于2017年1月施行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取得了良好成效。《通告》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保护好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修改草拟,拟继续在全市发布《通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重要内容解读

  1.禁猎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永久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上述区域之外的我市其他区域为期间禁猎区,自2023年6月15日起到2028年6月15日止禁猎,禁猎期5年。

  3.禁猎期禁猎区内,哪些动物是禁止猎捕的?

  禁猎物种为3个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个名录几乎涵盖我市大部分原生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4.遇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同时有权向市公安部门或者市森林公安部门举报,同时注意在举报过程中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政府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