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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29 16:12: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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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梅州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了《梅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共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安排、申领程序、服务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附则9方面内容。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有哪些?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梅州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梅州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与哪些政策做好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七)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八)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省级基础标准执行。县级补贴标准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2022—2025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为2022年每人每月188元和252元;2023年每人每月195元和261元;2024年每人每月202元和270元;2025年每人每月209元和280元。我市参照该标准执行。

  六、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市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对属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对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粤民办发〔2021〕4号)关于“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补贴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城乡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服务,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补贴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七、从申请到领取补贴需要多长时间?何时发放补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市、区)残联组织自接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

  八、哪些领取对象会停止发放补贴?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3.户籍迁出梅州市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6. 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九、关于服务管理

  一是数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二是资格复核。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十、关于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