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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户口迁入若干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6-04 00:46: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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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户口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适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是促进人口流动、推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自2016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上级户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非常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规定》是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粤府〔2021〕74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是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明确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辖区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进一步放宽了持文凭类入户和人才的入户条。

  第三条 明确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此类入户进一步放宽了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随迁。

  第四条 对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与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进行了区分。并单独列出购房和自建房的入户政策。对合法稳定住所类入户归为同一项。

  第五条 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增加了“夫妻一方与对方父母相互投靠的”以及“父母双亡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

  第六条 对迁移户口中随迁人员的要求。

  第七条 明确户口迁移需对申请入户的迁入人员居住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八条 有关用语含义及说明。

  第九条 明确迁移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