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农村“四小园”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因地制宜打造农村“四小园”等小生态板块的通知》、中共梅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梅州市农村“四小园”建设实施方案》(梅市乡振组办〔2021〕13号)和《梅县区开展农村“四小园”等小生态版块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加快提升我区乡村风貌水平,特制定《梅县区农村“四小园”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基本原则及负面清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协调统一。
(二)负面清单。小花园、小公园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四小园”建设不得违反村庄规划;“四小园”建设不得强行建设,更不得强行摊派,政府不能大包大揽;“四小园”建设不能照搬城市模式,脱离农村实际,破坏乡村风貌、自然生态等。
三、《实施办法》奖补范围、建设要求及奖补标准
(一)奖补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利用拆除危旧房屋、废弃猪牛栏、露天厕所等清理出来的闲置空地(需持有“地票”凭证),建成的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生态小板块。
(二)建设要求。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生态小板块按照“四小园”建设标准。
(三)奖补标准。以“四小园”占地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最高限额5万元。
四、《实施办法》申报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首先,项目申报。小菜园、小花园、小果园建设奖补由村民向村委会进行申报,小公园奖补由村委会进行申报。第二,村级初审。村委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汇总向镇政府(高管会)申请实施。第三,镇级审核。镇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四小园”项目进行审核,并以村为单位建立“四小园”建设项目库。第四,区级备案。镇级完成审核后统一报送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登记。第五,组织实施。经区级备案登记后,各申报主体开展农村“四小园”项目建设。第六,项目验收。镇政府(高管会)负责对“四小园”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能确认通过验收,并汇总上报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第七,资金拨付。各镇(高管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补资金,再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统一授权到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区农业农村局拨付到相关镇(高管会),最后由相关镇(高管会)将奖补资金分批次拨付给申报主体。
五、《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宣传发动三个方面制定保障措施。
六、《实施办法》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