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健全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梅县区的实际,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精神,参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我局制订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2年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2013年,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7年省人大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在国家和省层面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体系,不断规范发展公租房,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梅州市政府也于2011年印发了《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市府〔2011〕55号),2022年9月《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此外,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据此,我区先后出台了《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县区府办【2021】5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梅县区住房保障工作不断规范发展,让住房保障政策更多更好惠及城镇住房困难群众。制定此《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统筹指导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是我国当前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对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起到基础性的作用。目前,原有的《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县区府【2017】22号)有效期已到,急需新制订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指导梅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为此,我局制订《实施细则》作为主要的制度性文件,与《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共同统筹指导梅县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立足本地实际,借鉴梅州城区的经验,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优化有关工作流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同时,适当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准入门槛,提高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细则》的印发实施,对今后强化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梅县区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三、出台《实施细则》的依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docx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docx
(3)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docx
(4)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docx
(5)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docx
(6)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docx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pdf
(8) 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docx
(9) 粤建房【2021】22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pdf
(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11)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修编版)的实施意见》(梅市均等化办〔2016〕3号)节选内容.pdf
(12) 梅市府办〔2022〕2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14)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2011〕55号).doc
(15) 关于印发《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县区府〔2017〕22号.docx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有关用语释义、住房保障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等内容。
第二章“房源筹集”共八条,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经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税费规定等内容。
第三章“申请审核”共十三条,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类别;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包括城市建成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须限制住房交易的情形;申请人原则;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情形;申请的受理、初审;审核流程;申请人信息调查核实;审核结果处理规定等内容。
该章根据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有关住房救助的要求,对低收入家庭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作为住房救助对象,扩大了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要求,从2021年起将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调整到15平方米;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异地务工的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的劳动合同、社保年限等规定进一步放宽,同时完善了申请审核的流程。
第四章“轮候配租”共十条,包括轮候制度、轮候配租优先情形、轮候期申请人条件变化的处理、轮候超过一年情形的处理,政府投资公租房配租方案、配租户型、分配方式,直管公房并轨衔接规定、视为放弃的情形,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内容。该章根据新的要求完善了公租房轮候制度、直管公房并轨运行的衔接等条款。
第五章“后续管理”共十五条,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互换、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对象条件变化申报及处理、定期复核制度、合同期满的管理、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形、应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规定、罚则等内容。该章根据2020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文件精神,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互换,罚则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包括名词释义、细则施行日期等规定。
《实施细则》中的关键词:
一、家庭成员:本实施细则关于家庭成员界定具体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
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市、县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六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经过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优先给予保障。”等的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三)、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这类申请人由民政部门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这类申请人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参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文)对租金收取标准的规定,梅州城区与梅县区生活标准基本相同,采取同城同管,对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适当降低了收取租金的比例,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问题。其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30%收取,比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50%降低了2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比原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80%降低了30%;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比原80%降低了10%。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与互换: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对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与互换作出规定。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