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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7-24 14:20: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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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制定《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入园需求,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是根据什么上位文件制定的?

  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校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梅州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制定。


  三、《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解决了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界定、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使用等问题,为加强全市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了长效机制。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得到合理规划。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对零星开发住宅建设地块,要预留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地块,要与住宅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在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列明,并在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义务,解决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置问题。

  (二)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建中小学和幼儿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的要求进行学位需求测算。

  (三)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进程。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达到教学设施设备进场即可正常使用的要求。

  (四)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明确教育、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编办等部门的职责,保障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规划要求,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义务。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产权登记工作。

  (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测算。配套幼儿园用地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住宅区居住人员测算按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3.2计算,即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一个标准户建筑面积按110平方米计,每户按3.2人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供应地块的容积率计算),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四、达不到配建规模要求的住宅小区如何承担建设义务?

  达不到配建幼儿园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属地县域内幼儿园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幼儿园学位成本测算和具体落实措施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什么标准建设?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进行建设,配套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要求进行建设。


  六、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好后移交给谁管理?如何使用?

  属地人民政府接收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配套中小学校用于举办公办学校,配套幼儿园须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行使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在学位充足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配套中小学校收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