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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11-01 14:38: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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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制度,促进社会救助提质增效,兴宁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8号)文件精神制定。

  三、管理对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名词解释

  (一)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学生,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三)一定时期内:原则上规定时限为6个月。

  (四)急难型救助: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意外,突发脑卒中等急病送医救治,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自然年度:自然年度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为365天。同时公历中设置了闰年,即在2月增加29日一天,由此自然年的天数就是36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