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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1-29 14:16: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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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

细则(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服务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竞争,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有效落实《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分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主要阐述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第二条是明确适用范围,在接入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自然资源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当事人的信用评分,适用于本细则。

  (三)第三条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的计分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下设4个二级指标,包括红黑名单信息、行政管理信用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下设3个二级指标,包括事前承诺信息、交易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跨区域信用信息。

  (四)第四条是评分方法,采用加权平均评分方法,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

  (五)第五条是评分原则,按照分领域、分行业进行信用评分,同一被评分主体参与多个领域、多个行业的,按其参与的领域和行业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六)第六条阐明计算频率,采用每日一评。

  (七)第七条为计分规则,计分在三级指标上开展,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禁止项四类;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或禁止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或最终分清零,从而形成对应二级指标的分值;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的,按基准分计分。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一级指标的分值,一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最终得分。

  (八)第八条明确评分使用信息期限,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九)第九条主要明确试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