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级相关要求,我县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意见,经综合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起草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和目的意义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7章72条,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2条。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共包括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管理职责与划分、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票证管理、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债权债务管理、合同管理、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培训与审计检查、档案管理、法纪责任15章66条。
第三部分,附则。包含地方执行和生效时间4条。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发出《关于征求〈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分别征求了16个乡镇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20个单位意见,其中水寨镇和周江镇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1.水寨镇人民政府提出3条意见:一是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议修改为“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采纳);二是第七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凡是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供会议记录、合同、预算、结算、验收报告、发票及事前事中事后照片,方可入账。3万元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社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驻村工作组长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含本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社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驻村工作组长对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已采纳并作了适当调整);三是第十四章培训与审计检查第五十八条“镇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三次)组织所瞎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相关人员开展农村财务培训”建议修改为“每年至少二次” (已采纳并作了适当调整)。
2.周江镇人民政府提出1条意见: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镇相关部门和驻村团队不具备对工程质量鉴定的专业技能。(已采纳并作了适当调整)。
(三)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我局未收到任何公众反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县司法局对《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未发现该《办法》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情形。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的规定,建议在《办法》第七十二条增加文件的有效期。二是限于职能,司法局对《办法》的适当性、可行性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等未作深入研究和坤正,应由财政局予以把关,同时做好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
五、专题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30日上午,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罗瑞金在县会议中心三楼大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专题审议了《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送审稿),原则同意《五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建议按照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将该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