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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4-23 17:00: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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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对口帮扶协作工作,拓展产业帮扶模式创新“苏区+湾区”经贸合作举措,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选址在广轻控股集团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工美港28栋——广东工美艺博中心301、312房,共建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发展中心),引导更多大湾区企业入驻科创发展中心、落户丰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办发〔2023〕4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人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府办〔2021〕9号)等文件精神 ,并结合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引导更多大湾区企业入驻科创发展中心、落户丰顺县。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入驻企业和管理机构。

  (二)入驻对象及费用标准。明确了三类入驻企业,要求选择入驻企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入驻,同一时段、同一批次申请入驻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量申请时间先后、经济贡献水平、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择优入驻。科创发展中心针对第一、二类企业实行经济贡献量承诺制,租赁卡座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12万元/个/年(1万元/个/月)以上,租赁单间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60万元/间/年(5万元/间/月)以上。

  (三)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科创发展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第一、二类入驻企业如完成经济贡献承诺目标的,给予免缴租金优惠;第三类入驻企业给予2年免租期。县政府将按入驻企业创造的经济贡献量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按不同比例给予奖补。

  (四)入驻企业管理。 入驻企业须与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管理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接受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约束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出现有关情形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驻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未达到承诺的经济贡献目标,应按照大湾区科创发展中心租金标准缴纳该期全部租金;第三类入驻企业在免租期满后自动转为第一类企业,按照第一类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