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一、规划编制工作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优化矿产资源产业布局,提高矿产资源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梅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的目标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等的要求,结合梅州市矿产资源特点,编制《梅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9)《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1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4)《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6)《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17)《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18)《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20)《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22)《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3)《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2号)。
2、相关规划、区划、方案依据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2)《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3)《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4)《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
5)《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
6) 《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7)《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8)《梅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9)《梅州市高速公路路网规划》。
10)《梅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2025年)》。
11)《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3、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数据依据
梅州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现状表、梅州市采矿证、梅州市矿产卡、梅州矿点登记表、2020年矿业产值统计数、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与数据更新项目。
4、技术标准、指南
1)《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要点》;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及上图入库操作指南》;
(二)编制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服务梅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高铜泊、稀土、建材、陶瓷、温泉健康养生旅游等主要产业发展对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目标,以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为梅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
2、基本原则
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突出重点,优化布局;(2)生态优先,绿色发展;(3)节约集约,合理利用;(4)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三)《规划》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梅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包括1份规划文本、11个附表和5张附图、1份编制说明、1份环境影响篇章。
2、《规划》特点
《规划》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依据国内外、广东省及梅州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充分结合梅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趋势、资源环境现状及特点等实际,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和矿业产业优势,优化产业布局,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强化了规划的先导性、政策性和约束性,突出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对梅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目标任务
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统筹梅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各项工作,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进矿业经济调整和转型升级,集约开发,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结构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安定与社会和谐;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依法治矿、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本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指标
《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等三个部分,以下对规划重点内容的主要指标进行阐述。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基础地质支撑服务能力实现新提升
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地球化学调查,提高1∶5万区域地质调查覆盖率,解决关键基础地质问题,为找矿突破和地方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2)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新提高
开展矿产资源核查工作,摸清资源家底;持续推进矿产勘查工作,聚焦稀土、铜、萤石、水泥用灰岩、陶瓷土、地热等优势矿产资源,优选找矿靶区,实现找矿突破,提交一批新发现矿产地,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3)勘查规划分区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省规划落实到本地勘查分区有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勘查区块、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国家规划矿区:揭阳五经富-潮州厚婆坳钨锡锑矿区、平远八尺-仁居稀土矿区共2个。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平远县上举-下坝、大埔县茶阳镇团村、大埔县三河镇白石、五华县棉洋-双华地区、丰顺县经门圩-石盘头共5个稀土保护区。
重点勘查区:广东省惠东莲花山锡铜矿区
省规勘查区块:省规划5个稀土矿区、1个铁矿勘查区:大埔县双髻山勘查一区稀土矿普查、大埔县双髻山勘查二区稀土矿普查、大埔县百侯区稀土矿普查、兴宁市大坪区稀土矿普查、兴宁市石崖区稀土矿普查、丰顺县八乡银河外围铁矿普查。
截止2020年底,已登记探矿权28个,预以保留。
(4)探矿权设置区划
探矿权设置区划总体要求:第一类矿产,不划定勘查区块;第二类矿产(包括地热、矿泉水),全部需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第三类矿产,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对于已有的探矿权,直接划定勘查区块。
截止2020年底,已登记探矿权28个,预以保留。未新设空白区探矿。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开采规划区
落实省规划重点开采区及开采规划区块。
重点开采区:大埔县五丰稀土开采区、平远八尺-仁居稀土矿开采区、揭阳五经富稀土矿共3个;
开采规划区块:广东省平远县肥田稀土矿、广东平远圣公寨稀土矿、广东省象牙山稀土矿、广东省丰顺高安寨铅锌矿、揭阳五经富矿区馒头山重稀土矿共5个。
落实《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及开采区块。
集中开采区:蕉岭县文福、梅县区梅南良山、蕉岭县蓝坊高思-大地、蕉岭县广福、蕉岭县新铺油坑、蕉岭县长潭-三圳、丰顺县留隍上湾共7个(新投放采矿权3个)
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开采区:空白区新设65个、已设采矿权保留56个、已设采矿权调整59个,合计开采区块180个。
其他金属矿产、地热、长石、矿泉水等矿产采矿权55个预以保留。
(2)采矿权设置区划
落实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规划采矿权179个(空白区新设64个、已设采矿权保留56个、已设采矿权调整59个)。
其他金属矿产、地热、长石、矿泉水等矿产采矿权55个预以保留。
(3)开采总量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设定
严格落实国家控制性矿种开采指标:钨(WO3)、稀土(REO)不突破省下达指标。
到2025年底,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195个。严格采石场管理,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采石场指标、产能指标,规划期内采石场总量不超过115个,完成碎石产能1000万立方米/年,机制砂产能 325万立方米/年。合理管控矿业权投放时序和数量,使矿业权总量保持在合理水平。
设置了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调整 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及广东省关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文件要求执行。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资源储量相适应,整顿关闭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方针,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按照建设生态市的要求,对历史遗留矿山(闭坑、废弃矿山)、现有矿山以及新建矿山(含改、扩建)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行分类管理。
(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普遍存在水土流失、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这些废弃采石场业主已难以找到,或无法承担相应治理费用,对于这些矿山的整治,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进行综合整治。治理工程主体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综合整治规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治理,也可以结合土地开发利用和现有采石场开发招标吸引私营企业进行投资治理。
(2)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开发与保护同步的原则。矿山开采的周期较长,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集中在开采期间,需要及时治理和进行生态恢复。因此,应建立和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分阶段实施景观和生态恢复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明确要求矿山开采后及时完成全部生态治理和恢复工作,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引起大气、水土环境污染,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大量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废渣、尾矿)侵占大量土地资源和对矿产资源破坏性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闭坑矿山,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必须经过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实施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取得效果后才能正式批准闭坑。
3)积极推进和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并适当给予优惠、资助,鼓励并调动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推动治理工程的实施,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3)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
新建矿山审批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严把审批发证关,防止或避免因不合理批建矿山而产生新的地质环境破坏,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而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决不允许批建。
2)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新建矿山(包括新建、改扩建的矿山)应根据地质环境变化预测和现状,编制切实可行,易于实施的方案,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供依据,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3)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必须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合同和缴纳地质环境保护保证金,确保矿山停采闭坑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矿山整治,复垦复绿。
4)依法进行新建矿山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新建矿山的设计应包含矿山生产建设区布局(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工艺(采掘方式和选冶工艺)、“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与技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设计等内容。此外,应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开展预测与预报。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内容
(1)环评过程
本次规划环评工作程序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初步规划分析—规划协调性分析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本次环评重点评价了梅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重点识别了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实施和资源开发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等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优化和实施环保建议。
(2)环评结论
本次规划与上层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基本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但部分规划区块在空间布局上与环保存在一定冲突,主要是涉及了大气一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控区、森林公园、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若按照本次评价提出的原则,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适当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则该规划对生态环境将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境角度而言,该规划是可行的。
(一)与省级规划衔接情况
全面落实《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目标要求,包括勘查、开发规划区块、矿山总数,露天建筑石料类采矿权数量等。
(二)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情况
本规划中关于矿业布局和规划开采区注重与梅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结合,总体上以梅州市行政区划和主要经济区、开发区布局为基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度规划一些资源条件好、远离城镇区和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以平基工程为主的建筑用花岗岩(含回填用砂石粘土)矿区,以供建设发展需要。矿泉水和地热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小,则可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分布特点适度开发。
(三)与环保、林业等规划衔接情况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收集梅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省级生态严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等资料,并根据保护要求将其列为禁采区。同时明确,在禁采区开展矿产资源活动,必须征得主管部门意见,并充分协调冲突性后方可开展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