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蕉岭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粤自然资办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入市管理办法适用行政区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含义,要求以严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二章入市范围、方式和条件(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以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入市。
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本章明确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入市主体提出入市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条件、产业准人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等书面请示材料、县政府进行审核、入市方案集体决策、发布交易公告、入市交易、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不动产登记等程序开展入市项目。
第五章 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确定的方式和限制条件,同时明确入市地价的支付方式和关于调节金、集体收益使用范围等。
第六章 确权登记(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对2023年3月1日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方式。
第七章 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抵押事项、续期程序、收回适用情形、补偿费用归属等内容。
第八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的实施主体、适用地块、整备程序、整备目的。
第九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整治程序、整治目的。
第十章 监管责任(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和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明确有效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