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文件解读
《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6-04 14:49:17  浏览:-
字号:

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文件依据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兴宁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建设制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要求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三、管理程序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和委托第三方机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底价。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四、相关名词解释

  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市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坐支——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