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兴宁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兴宁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二、扶持对象
兴宁市从事文化旅游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各乡镇(街道)。
三、相关名词解释
1.已达到“四上”标准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指的是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
2.梅州市级政策兴宁本级负担资金的类似项目扶持,指的是《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按照通知要求,非经济社会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90%的比例共同承担。
3.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