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文件解读
《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1-18 16:50:06  浏览:-
字号:

政策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远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以严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二章 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明确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三章 入市范围和条件。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以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和程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入市主体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初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县政府审核后,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签订合同等程序开展入市项目。

  第五章 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确定的方式和限制条件、入市地价的支付方式和调节金、集体收益使用范围等。

  第六章 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抵押事项、续期程序、收回适用情形等内容。

  第七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和综合整治。分别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和综合整治的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实施主体等方面。

  第八章 土地闲置管理。明确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合同约定,参照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九章 监管责任。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和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方式。

  第十章 附则。明确有效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