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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差别补贴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2-04 11:07: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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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差别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

差别补贴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调动和提高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本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介绍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上位法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行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办法也指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人员不属于本补贴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法律案件补贴应根据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高低,进行上下浮动差别发放补贴。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以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为衡量标准,同时确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以《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细则(试行)》(粤法援〔2022〕22号)为依据。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开展质量评估的原则性要求及细化质量评估时的操作措施。明确评估过程应当体现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在评估具体操作时,将法律援助案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四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的案件实行差别补贴。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质量评估的复评机制。复评机制主要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一定时间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评。复评机制的设置主要为了减少评估人员案件评估时的主观性,突出案件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质量优秀和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分别给予增补和退回措施,该条款突出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对评估为不同质量等级的法律援助案件分别给予不同的奖惩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1年内有两宗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责令其整改,并对其暂停指派法律援助案件1年;对案件质量优秀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指派案件、进入专家库、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业务指导监督,并要求对评估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以及接受投诉异议等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规定了上位法的内容有新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