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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0-21 21:36: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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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

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平远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平远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一、闲置土地如何调查、认定?

  (一)开发动工达到下列情形的不属闲置土地。

  1.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2.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3.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闲置土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与土地所有权人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未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调查、认定程序如何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或者收到有关土地闲置举报信息材料的,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在15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镇人民政府提供,接受调查核实;

  3.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办理结案手续。

  三、被认定闲置土地的如何处置?

  (一)因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且土地使用权人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25%以上资金实力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调整土地规划条件。按照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不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部分);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调整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协议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照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参考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储备库。出让土地时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已有约定且约定的价格不低于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部分后的,按原约定的价格执行。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符合土地实际情况的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二)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不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转让价款的20%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2.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镇人民政府拟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四、如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所拥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3.土地所有权人联合镇人民政府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至土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