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市教育局根据上级有关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2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补助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计发时间、经费分担比例、发放渠道和工作要求八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三是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四是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五是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2017年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三)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四)补助标准。
按工作年限超过30年、工作年限20-29年、工作年限10-19年、工作年限1-9年划分制定补助标准。
(五)计发时间。
按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规定了计发时间。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六)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的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工作年限1-9年的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
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具体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确认、复核、拨付和发放八个环节。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
2.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报县级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审。
3.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中心学校(行使乡镇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村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资料,同时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
6.复核。市级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7.拨付。省、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将所需补助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发放单位。各县(市、区)应于每年省、市财政下达资金后一个月内完成拨付。
8.发放。各发放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各发放单位应于每年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和户籍信息、参保信息、人口信息比对等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工作要求。
对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提出了六点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管理、严肃政策纪律和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