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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2-24 17:05: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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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梅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月20日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市府办函〔2025〕3号,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应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背景

  (一)适应应急管理发展新要求的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防灾减灾救灾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

  (二)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省减灾委相关职能作了优化调整,市级层面也作相应调整。同时,市级层面新成立市委社会工作部等。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对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挥协调。

  (三)适应新形势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适应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灾害应对新模式要求,进一步细化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机制。同时,强化与其他灾种专项应急预案的协同衔接,以及与省、县(市、区)应急响应的协调联动。

  二、《预案》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市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三、《预案》修订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对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实现早响应、早救助。结合工作实际,适当调低对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干旱需救助人口指标值的启动标准;适当调高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指标值的启动标准。

  (二)进一步简化响应程序。明确启动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减灾委名义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市I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救等1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明确市减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救灾工作职能,调整了相关部门职责;新增并明确了市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灾害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响应。加强上下衔接,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级应急响应。县(市、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等,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各类救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