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本文件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是什么?
本文件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和商业的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包括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入市权利双方分别是谁?
(一)入市的出让人。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代表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高管会、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高管会、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入市的受让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政策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五、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一)符合规划:符合梅县区国土空间规划;
(二)权属清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三)开发条件: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法合规: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包括哪些?
入市程序包括六个步骤:
(一)入市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形成入市决议,确定入市地块选址、面积、权属状况、拟入市用途等基本情况,由土地所有权人向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将符合入市条件的用地相关资料呈报区自然资源分局核查。
(二)出具规划条件: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拟入市地块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方案编制: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入市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四)入市交易: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或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告并公开交易,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梅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签订合同及监管协议: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签署监管协议。
(六)办理登记:入市交易完成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