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
一、本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优化砂石土市场营商环境。
二、“工程自用砂石土”和“砂石土余渣”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工程自用砂石土: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项目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合理施工需要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
砂石土余渣: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可避免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部分以外的砂石土。
三、砂石土余渣应如何处理?
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销售砂石土余渣,必须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处置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四、砂石土余渣收益如何分配?
砂石土余渣收益归政府所有,具体分配如下:
(一)市级国有资金或者市级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处置收益归市财政。
(二)县级及以下国有资金或者县级及以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处置收益归县财政。
(三)其他投资项目: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和市财政各分50%。
(四)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砂石土余渣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五、工程建设单位需做哪些工作?
处置砂石土余渣时,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做以下工作:
(一)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测算工程产生砂石土余渣量。
(二)制定处置方案。根据测算结果,编制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级国有资金或者市级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砂石土余渣量<10万方的,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砂石土余渣量≥10万方的,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其他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审批。
方案获批后,才能处置砂石土余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