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上位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5〕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要求。学生出行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对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幼儿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细化上位法规需要。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本市《办法》,是结合梅州实际,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国家及省的要求在梅州落地见效。
(三)适应校车安全管理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出行需求变化,校车服务和管理面临新情况。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校车使用许可、运营监管、应急处置等环节,有助于解决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主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参考广州、佛山、上海等地校车管理经验。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校车定义、适用范围和专用校车使用要求,规范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和变更流程,落实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校车日常运营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杜绝重特大校车安全事故发生。
四、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运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均无意见或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包含校车准入标准、校车注册登记、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运行规范、责任体系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校车定义、专用校车使用要求和保险投保规定。
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细化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与条件。申请人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件、包含行驶线路和开行时间以及停靠站点在内的运行方案等7类材料,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确定报废或退出机制、临时调配备案规定,车辆报废或不再使用时,5日内交回校车标牌,30日内清除校车标识。校车故障、维修等情况下可临时调配车辆,需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禁止性规定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动态监控要求,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该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市的监控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确立校车通行与运营安全有关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职责分工与监督机制,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定期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资金保障原则、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七、利企惠民措施
《办法》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合规的校车服务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的临时调配备案机制,也为企业应对突发情况提供了便利。同时,《办法》通过严格校车准入、强化过程监管、明确安全要求,直接提升了学生幼儿乘坐校车的安全保障水平。要求学校向监护人告知运行信息,保障了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展和完善公共交通、保障农村地区校车服务等措施,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安全、便捷的上下学交通条件。
八、涉及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的安全管理活动。包括校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
九、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专业术语诠释
(一)校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二)校车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核发的,载明车辆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等事项,用于证明校车合法运营资格的随车标志凭证。
(三)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是指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全程随校车同行,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照管乘车学生或者幼儿并保障其乘车安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