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处罚清单
单位: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25045000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的安全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