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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告
来源:广东省梅州市气象局  时间:2024-04-11 19:0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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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雷暴天气高发季节。为防止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做好防雷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各类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影剧院、商业综合体、宾馆、汽车站、火车站、公共博物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图书馆、旅游景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应按规定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列入例外清单的项目,不能直接采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须依法依规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估。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防雷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

  四、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重点检测对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民爆物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加油加气站等);学校、医院、景区、工厂、商场、车站、体育(娱乐)场馆、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及雷击易损毁的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等电子设备密集的场所、发射塔(架)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其他按规定应重点检测的场所。

  五、压实企业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规定和“一线三排”工作要求,主动委托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并针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及时整改,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六、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在本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梅州市气象局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检测记录上传“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共享系统”,并将检测报告及时上传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生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七、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并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4.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5.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梅州市气象局官方网站(http://gd.cma.gov.cn/mzsqxj/)查询在梅州地区建立从业信息档案的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梅州市气象局咨询。

  十、梅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53-2284083。


广东省梅州市气象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