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梅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公告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8-11-07 11:24:30  浏览:-
字号: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当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重要时期,各镇(街道)、社区、村委普查员已经对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搬迁、更换经营地、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单位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于2018年11月9日前,到所在县(市、区)、镇(街)、村(居)委会普查办进行清查表填报,或致电当地普查办,由普查办派人上门进行登记。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 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公告

梅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