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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承运车辆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梅江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8-11-13 12:55: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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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畜禽承运车辆车主: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文件及当前非洲猪瘟防控情况要求,梅江区将开展畜禽承运车辆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二、备案资料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五)车辆照片(参照道路运输证照片,务必显示车牌、车厢情况)。

三、备案程序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畜禽承运车辆车主备齐相关材料(《畜禽承运车辆备案》一份,其余材料一式三份)到承运人所在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进行备案申请。

2. 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实材料、车辆条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备案要求的,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畜牧兽医局逐级申报审核。

3.相关信息将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四、施行时间

备案申请自即日开始受理,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畜禽承运车辆基本信息备案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梅州市梅江区畜牧兽医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