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梅江区辖区内部分经营户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户,一律停止餐饮服务及食品经营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指导服务、拒不整改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无证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请无证或证照过期的经营户自觉前往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1、42窗口(电话:6113185)办理。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