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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不低于3.5%增幅提高
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3-05-28 10:15: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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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落实省民政厅和2023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日前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与2022年相比,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不低于3.5%的增幅提高。

  2023年,我市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601元/人/月;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中,城镇提高到不低于676元/人/月,农村提高到不低于311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373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962元/人/月。

  根据此次印发的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完成当地的提标和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记者黄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