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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 疫情防控中担当作为
我市印发《实施方案》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0-02-29 11:0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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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我市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激励医疗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方案》明确,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医务防疫人员,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防疫人员,在2020年1月23日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按月发放(1月份纳入2月份计算)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经组织选派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医务防疫人员,还给予补贴并适当提高伙食补助。此外,对承担防疫重点任务,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省相关核增办法给予一次性单列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分配时应向一线医务防疫人员倾斜。

  对救治病患表现突出的,在防控疫情新技术、新产品、新药物等科技攻关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深入疫情防控一线发挥重要作用的,疫情防控事迹突出的医务防疫人员,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等奖励。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人员,具有职称尚未聘用至相应岗位等级的,直接办理岗位聘用;已聘用在相应岗位等级的,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对尚未入编的一线医务防疫人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时各级人社、卫健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若单位已满编,则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统筹核增编制或员额,所增加的编制或员额实行单列、动态和实名制管理。

  对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防疫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救治不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限定;因防控处置、救治等特殊原因感染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因公牺牲、烈士。

  《方案》还建立了重大贡献医务防疫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倾斜机制,明确了放宽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医务防疫人员的职称申报要求,提出了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发展党员,对在防控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具有代表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大力表彰,以及对一线人员在享受原有带薪年休假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休假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