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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也可获补贴
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0-07-14 09:20: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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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发布《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全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我市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人员,按508元/月发放;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127元/月发放。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

  据介绍,失业人员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今年3月至《通知》印发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今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此外,按国家、省相关要求,今年3月至6月,我市提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严海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