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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修改3部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
理顺部门职责维护法制统一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1-09-05 15:21: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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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对《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决定》明确,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等上位法以及《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理顺部门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记者梳理发现,《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经修改后,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将条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把原来条款中的“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把“继承、受遗赠”修改为“继承”;把“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把“相邻人”修改为“相邻权利人”;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对输配电线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进行预留。(记者何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