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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 2008-04-02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7-30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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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

梅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梅州市统计局 

2008331 /> 

根据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家和省农普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6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入户查问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万多人,填报普查表近157.8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普查登记数据质量经过国家、省农普办严格检查和审定,我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梅州市农普办和梅州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我市农业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04个镇和2053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有码头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10.58%,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占63.46%。乡镇政府所在地距离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5.58%,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6.35%,能在1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占85.58%

2006年末,98.94%的村通公路,19.7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的占92.88%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83.65%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63%的村通电,98.55%的自然村通电话;100%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3.46%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93.11%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7.4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9.03%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80.5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44.36%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6.4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7.81%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3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环境卫生

本次普查的104个镇中,83.65%的镇实施集中供水,23.08%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61.54%的镇有垃圾转运处理站,25.3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8.46%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3.54%的村有沼气池,46.35%的村完成厕所改造。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9.04%的乡镇有敬老院,44.73%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1.36%的村有卫生室,83.90%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36.22%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78.85%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6.8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3.5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8.33%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19.23%的乡镇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11.5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00%的乡镇有有储蓄所。

注:

1、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3、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4、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5、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7、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8、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9、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0、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