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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成住宅区“标配”
《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9-08-09 09:53: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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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近日,我市多单位联合印发《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与住宅区建设“四同步”

什么是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意见》明确,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意见》指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应达到“交钥匙”工程的建设要求。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区时,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没有随所在住宅区当期项目同步建成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又或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省规范化学校(幼儿园)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意见》还指出,对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标准的住宅区开发项目,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与当地县(市、区)政府签订建设并无偿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对规模较小,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每户按3.2人计),达不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指标的零星开发住宅区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划居住人口,根据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承担相应的配套建设义务。

全面清查确保政策落实

如何保障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对此,《意见》有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明确教育、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编办等部门的职责,保障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规划要求,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配套中小学校用于举办公办学校,配套幼儿园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意见》还指出,对照相关文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现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原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建成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建设不足或未达到配建中小学校标准的,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确保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建设、使用和管理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已建成的住宅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记者郑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