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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档次缴费标准可供选择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
来源:本网(转载至梅州日报)  时间:2020-03-22 16:18: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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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主选择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中的一个档次按自然年度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由县(市、区)政府代缴,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及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若至65周岁仍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且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提到,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记者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