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新建小区要配养老设施
我市印发办法明确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要求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2-05-25 09:33:06  浏览:-
字号: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日前印发《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于小区方便老人进出位置,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尽量安排在建筑的一层,安排在其他楼层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居室、休息室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屋层高不低于3米,通风釆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配套齐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办法》指出,在无偿移交阶段,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签订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协议书,并完成移交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办理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权属登记给予便利,按规定减免相关办证费用,并在登记簿备注“养老服务设施”等字样。此外,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计入住宅建筑分摊面积。(记者黄钰然 通讯员梁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