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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益将得到更有效保障
兴宁市人大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8-06-13 09:30: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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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了解,该《决定》是广东省首个县级人大专门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也是近年来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对该市司法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相关单位的职责衔接规程等内容,解决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制度和程序问题。这意味着该市公共权益将得到更有效保障。

工作机制瓶颈亟须打通

据悉,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从2012年开始,与该市24个行政执法单位联网,建立“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与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会签了相关会商性的工作制度,建立了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两法衔接”工作全面铺开。2017年7月公益诉讼入法以来,检察院把公益诉讼工作和“两法衔接”工作相结合,提起了梅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整治污染企业5家,督促清理生产类危险废物近10吨,共挽回国家财产损失98万元,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份,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兴宁市检察院负责人说,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取得良好开端,但还任重道远,就目前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上还存在“瓶颈”,比如:存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信息不畅、部门间有工作脱节有案难移现象、部分行政机关采取的整改措施过于简单、个别行政机关担心公益诉讼会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等问题。因此建议从人大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细化健全部门之间案件移送程序和信息共享制度,赋予“两法衔接”新的内涵,实现两法衔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问题为导向起草《决定》

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今年年初,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了解到公益诉讼工作在实践中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该市人大提出要加大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入手,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公益诉讼工作加以规范。

在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检察院专门成立起草小组,汇总梳理了涉及公益诉讼、两法衔接等的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其他部门已经颁布实施的不同领域“两法衔接”决定精神,针对“两法衔接”在公益诉讼方面无相关规定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形成《决定》初稿,并就《决定》初稿充分征求公安、环保、水务、国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单位意见。《决定》(草案)在提交兴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人大常委会党组还召开专题会议对该《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并及时向兴宁市委请示报告,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公益诉讼的部署和要求。

《决定》(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于日前在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定》让部门职责更明确

该《决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信息报送及录入、案件移送、证据收集、联席会议、协作机制等内容。《决定》对案件移送材料的种类和基本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7大类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机关应常态化向检察机关报送。《决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按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决定》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公益诉讼协作及联合行政执法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联席会议一般由检察机关召集,也可由其他行政机关召集。

“《决定》突出程序性规定,职责衔接规程明确,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执行,体现了部门协作原则,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志文在审议时说。

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建元指出,《决定》的通过,有利于解决当前两法衔接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突出问题,有利于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以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式推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共同履行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等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兴宁市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决定》打通了公益诉讼工作中部门之间的“瓶颈”,要用好这个来之不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