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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6-12 16:14: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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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府办于今年3月12日印发的《梅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列为市政府2020年规章计划的制定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联合嘉应学院立法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省内外立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相关草案送审稿,并于2月24日报请市政府审议。审查过程中,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相关草案稿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现在的《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一、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1994年1月,国务院将梅州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0年5月,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得益于独特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环境,梅州大地孕育了为数众多且独具客家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目前,全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63项(其中,国家级6项、省级32项、市级72项、县级253项),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0人(其中,国家级7人、省级38人、市级79人、县级236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梅州客家文化历史文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更高要求。2017年5月,《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0)》获文化部批准实施。该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对我市总体数量较大,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二是上位法规范相对宽泛和原则,对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缺乏详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上位法对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退出机制以及保护单位的权利、认定等缺乏详细规范。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方式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规定,以此调整、规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界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等,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梅州历史文脉。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具体条文合法、可行,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

  5.《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0)》。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对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内容上共计二十八个条文。

  (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职责。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和总体工作要求;二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职责。

  (二)规定了代表性项目的相关认定程序等。

  一是第六条对代表性项目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项目建议、项目申请、项目推荐的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第十条明确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相关要求;四是第十一条规定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对专家评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五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针对代表性项目公示和代表性名录公布进行了相应规定;六是第十四条规定了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程序要求。

  (三)规范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

  一是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并对保护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明确;二是第十六条针对保护单位的认定程序提出了相应要求;三是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针对保护单位的权利和职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四是第十九条对保护单位调整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

  一是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对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明确;二是第二十一条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提出了相应要求;三是第二十二条对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传承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第二十三条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一是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对相关传承创新行为予以鼓励支持;二是第二十五条对相关保护规划的制定要求和执行主体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违法本办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听取意见及协调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2月28日,我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局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至截止日期,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前期,我局还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4月22日,根据前期意见征集和调研论证情况,我局对相关草案稿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二稿),再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立法论证等相关情况。

  4月17日,我局专门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国家一级编剧廖武、嘉应学院温昌衍教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陈垚律师等专家学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非遗研究所、梅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的业务同志并邀请相关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和传承人代表对有关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讨论证。与会专家对相关草案的可行性等针对性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单位的业务同志及有关代表也结合自身职责和行业实际对相关草案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我局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立法论证会有关专家和相关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科学采纳。同时,为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局还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门到广东中国客家博物馆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确保《办法》内容合法、科学可行。

   

   

   

                                          梅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