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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国税稽罚告〔2017〕6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8-01-10 09:5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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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兴利科技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我局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到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场地未能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经营人员,大门紧闭,通过多种已知的方式联系法定代表人刘云珍,均无法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也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中的“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已符合走逃(失联)企业的性质,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一)违法事实

1.取得不符合规定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申报抵扣税款。

2016年7月期间,你公司从上海窑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号码为:97542876-97542882),合计金额699928.18元,税额118987.82元,价税合计818916元;从上海窑伊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号码为:97542851-97542875),合计金额2,499,743.5元,税额424,956.5元,价税合计2924700元。均已进行了申报抵扣税款。经查,以上两户开票企业已走逃,未申报纳税,票面信息不符,属于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申报抵扣税款。

2016年6、7月期间,你公司取得上海彬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号码为:84986451-84986469),金额1891225.59元,税额321508.41元,价税合计2212734元;取得上海熠马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号码为:72276651-72276700、84986301-84986345、84986348-84986350),金额9798996.94元,税额1665829.48元,价税合计11464826.42元(实际申报抵扣95份,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号码为:72276651-72276700、84986301-84986345;金额9499025.3元,税额1614834.7元,价税合计11113860元)。均已进行了申报抵扣税款。经查,以上两户开票企业均是非正常户,虚假申报,属于恶意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

你公司在2016年6月、7月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号码为:56721396-56721415、56722541-56722560、56724223-56724232、56728766-56728785、 56721416-56721435、56728786-56728805、56722561-56722580、56724193-56724222) ,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15805738.8元,税额合计2686975.7元,价税合计18492714.5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中的“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中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从上海窑岚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窑伊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543944.3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3号)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所列的第43种“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严重违法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海彬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熠马新材料有限公司11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按偷税论处,拟追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1936343.11元,并处1936343.11元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3号)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所列的第26项“虚开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50万元罚款。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