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梅州城区节约用水奖励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规定,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内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制度》共十二条,围绕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明确了奖励范围、奖励对象、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等,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有效地鼓励社会各方多举措积极开展节水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节水成效。
《制度》规定,用水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节水成效显著,取得市级或以上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称号的,并且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创建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行为者即可申请。而对于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则需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或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规定,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同时,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记者何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