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加强自建房管理 筑牢房屋安全防线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3-08-20 10:19: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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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记者获悉,这是我省首个印发的地市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

  据介绍,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但同时,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完善管理机制,制定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今年初开始征求意见,经多次修订和专家论证,最终确定该《办法》。

  《办法》共6章24条,对建设安全管理、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办法》对自建房基本建设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3层及以上自建住宅,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可以选用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经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施工。

  《办法》还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自建房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相应鉴定活动要求作出规定。存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建筑用途、使用功能的;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后导致房屋损伤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下沉倾斜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自建房的安全状况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记者郑炜梅 通讯员吴庚科)